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
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
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
院领导介绍
组织机构
检察长信箱
小专题
党史学习教育
检察队伍教育整顿
微信公众号
微信公众号
微博二维码
微博二维码
当前位置:首页>>媒体播报
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373.10元
时间:2021-06-0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    今年5月20日起,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,适用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。 

   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,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,日平均工资为373.10元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各级检察机关自2021年5月20日起,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,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,按照每日373.10元计算。 

 

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
技术支持:正义网  京ICP备10217144号-1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